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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9-10-26 13:51:16 来源:陈国玉
石某某系原告吴某某所有的面包车的司机。2008年9月22日晚上6点多,石某某驾驶原告吴某某所有的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桥西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辽籍大货车相撞,继尔又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司机石某某受伤,货车司机和摩托车车主均未受到人身伤害,摩托车车主的摩托车受到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认定。原告车辆负全部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原告吴某某所有的面包车辆的承保人,但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经陈国玉律师代理本案,为当事人挽回了两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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